财政局消息: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 发布时间:2021-06-04 】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发布一则重要消息,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进口产品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市级各单位进口产品采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支持自主创新。
 
采购人应鼓励和支持国产自主创新,加快推动进口产品国产化替代。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替代产品的或已采购同类进口产品数量满足相应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除满足特殊需求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总额自2021年起三年内,年均下降10%以上。
鼓励和支持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不超过技术服务总分的前提下,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适当评审加分。
 
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做好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压减非刚性、非急需、非重点的进口产品采购,不得以纳入全省统一论证产品清单为由,限制国产同类产品参与竞争。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供给情况实施采购,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分级分类采购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产品,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须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并提交《杭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采购人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非本单位专家组成,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采购人应当加强进口产品的绩效管理和履约验收。
 
通知指出,将规范主管审查机制。对非全省统一论证的进口产品,需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内控记录、同类产品已采购情况、《杭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等主要信息。主管预算单位应确保审查内容完整性、准确性,在《杭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中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签章。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频率较高的进口产品预警管理。主管预算单位重点监控非全省统一论证的进口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产品申请理由、采购价格以及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
 
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对单位内控手续不全、专家论证意见不明确、提供资料不完整、主管预算单位审查意见不明确等情形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及时予以退回。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情况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采购人进行整改,核查情况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新闻中心